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銜接資金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銜接資金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實現(xiàn)陽光化運行、常態(tài)化公開,規(guī)范銜接資金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銜接資金項目實施、檢查、驗收,保障貧困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確保貧困群眾看得到、看得懂、能監(jiān)督,根據(jù)《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和《河南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豫辦〔2016〕28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銜接資金項目和資金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銜接資金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銜接資金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包括政府網站、單位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微信公眾號、報刊等)、政務公示欄(包括鄉(xiāng)鎮(zhèn)政務、村級政務)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銜接資金項目和資金有關信息內容,接受廣大干部群眾和新聞媒體監(jiān)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條 銜接資金資金是指《河南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豫辦〔2016〕28號)適用范圍內的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銜接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建設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資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銜接資金項目是指使用上述資金安排的項目。銜接資金資金和銜接資金項目均應按規(guī)定實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條 銜接資金項目和資金公告公示應納入區(qū)政府整體信息公開工作范疇,統(tǒng)一管理。使用管理銜接資金資金的各相關部門、單位,依據(jù)各自職責和業(yè)務范圍,在區(qū)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按照便民、及時的原則組織開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條 項目實施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行政村和其他項目實施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在區(qū)鄉(xiāng)村振興局、區(qū)財政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本區(qū)域、本單位銜接資金項目和資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銜接資金項目資金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條 公告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銜接資金資金公告公示應包括資金來源、資金規(guī)模、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
(二)銜接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應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單位及責任人、施工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guī)模、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等。
(三)公告公示內容的詢問、監(jiān)督和舉報渠道。
第七條 按照“誰分配、誰公開,誰使用、誰公開,分配到哪里、公開到哪里”的原則,采取分級分類的形式進行公告公示。
(一)區(qū)級公告公示工作,由財政部門對銜接資金資金來源、規(guī)模、資金分配情況進行公告公示,由業(yè)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安排項目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預算、建設期限、施工單位及責任人等情況進行公告公示。
(二)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實施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行政村在項目所在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行政村內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圍要覆蓋項目受益范圍。
(三)項目實施單位公告公示工作,應在銜接資金項目開工建設后設立公示牌,公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實施地點、實施期限、資金構成及規(guī)模、政府采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監(jiān)督方式等。
第八條 公告公示應通過新聞媒體(包括政府網站、單位門戶網站、廣播電視、微信公眾號、報刊等)、政務公示欄(包括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政務、村級政務)和公告牌等便于公眾及時知曉的方式公開。區(qū)級應通過區(qū)政府門戶網站或主要媒體及時公開;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行政村應為群眾或者其他組織獲取資金項目信息提供便利,重點利用政府網站、鄉(xiāng)鎮(zhèn)服務大廳、村組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公告公示。各級公告公示應當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九條 設立公告牌、公示欄、公示墻等標志,應符合經濟適用、清晰規(guī)范的要求,盡可能利用現(xiàn)有建筑物,堅決杜絕形象工程,嚴禁建設豪華公示牌(欄)和標志性建筑物。
第十條 資金和項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條 項目經批準確定后,公告公示單位應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公示。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公告公示內容提出質疑的,公告公示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未做出答復或詢問人對答復不滿意的,詢問人可在答復期滿后10天內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上一級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反映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并將核實處理結果告知詢問人。
第十二條 公告公示制度執(zhí)行情況納入銜接資金資金績效考評內容,對公告公示內容不全、不實、不規(guī)范的視情況扣分,性質嚴重的,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問責。
第十三條 各鄉(xiāng)(鎮(zhèn))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